公司被追缴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老总要承担赔偿责任 | |
日期:2018-01-11 人气:1869 | |
公司被追缴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老总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公司特别是有限公司的老总,可能会存在比如收入不入账、多计成本等偷税行为,嗣后被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从而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则老总就存在嗣后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老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案件名称: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英会等与张丽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7)冀民再99号 案件类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审级:再审 裁判日期:2107年3月16日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 【再审背景】 2007年3月1日,张丽太与陈英会、赵国营三人达成合资协议书设立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下称瑞和公司或公司),主要内容为:一、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股份比例为陈英会40%、张丽太30%、赵国营30%,企业形成利润按股份分配;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三人组成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三人议事权力及义务平等,经研究确立事项后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办理。除日常沟通议事外,三人每月必须正式开会一次,会议任务为共同审阅财务帐目,总结财务状况成本变动……推举张丽太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组织实施股东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三、财务会计。因开展业务和组织生产经营等一切属于公司的工作,全部收支必须通过公司财务会计,不属于工作方面的个人开支一律不得从公司冒领。日常财务收支张丽太负责把关后由会计处理,月末会计编制有关报表并向股东会报账,有关单据及表格股东会三人签字后结帐。公司税务筹划及账目设置三人之间保持全透明,三人外公司账目任何人无权随意调阅…… 张丽太于2010年1月6日离开了公司。 2013年12月30日,因在张丽太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期间,瑞和公司通过不计收入、不开票等方式,少缴相应税款。衡水市国家税务局下达衡国税处(2013)13号处理决定书;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衡国税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0年1月6日张丽太离职之前,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补缴税款50多万,滞纳金共计95806.12,罚款共计64367.52,滞纳金与罚款合计160173.64。 2015年2月15日,瑞和公司、陈英会、赵国营诉至法院,要求张丽太赔偿因不履行执行董事等职责给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及利息。张丽太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纳税,造成公司补缴税款、交纳罚款和税款滞纳金等70余万元经济损失,与其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瑞和公司迟滞缴纳税款属公司违法,而违法行为不能受法律保护,故对诉请要求张丽太赔偿损失之请求不予支持,遂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冀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瑞和公司、陈英会、赵国营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法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瑞和公司上述损失的造成,系因张丽太及其他股东会成员怠于履行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疏于财务上的管理所致,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丽太及其他股东会成员均应对瑞和公司上述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承担,因张丽太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理应承担相对较重的赔偿责任,而根据合资协议,股东会每月必须正式开会一次,共同审阅财务帐目,总结财务状况等,公司税务筹划及账目设置三人之间保持全透明,故对上述损失,其他股东会成员亦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此,本院酌定张丽太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二审法院认定损失为1707.5),遂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款项683元; 【再审判决要旨】 根据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瑞和公司漏缴税款而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给予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其中,滞纳金和罚款的支出属于公司财产非正常减少,应认定为公司财产损失。经查,滞纳金和罚款损失共计160173.64元。 根据《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上述瑞和公司的财产损失,原公司三名股东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瑞和公司及其股东陈英会、赵国营主张应由张丽太承担全部税务处罚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张丽太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理应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原审判决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遂判决: 一、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460号民事判决和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张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64069.46元; 【简评】 一、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实为149条,非判决书所称150条)。 二、本案分析 本案中,瑞和公司的股东有三人,即张丽太与陈英会、赵国营,张丽太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其执行职务时违反了税法,导致公司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共计160173.64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股东陈英会、赵国营也有责任,因为本案合资协议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三人议事权力及义务平等,经研究确立事项后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办理。除日常沟通议事外,三人每月必须正式开会一次,会议任务为共同审阅财务帐目,总结财务状况成本变动……,月末会计编制有关报表并向股东会报账,有关单据及表格股东会三人签字后结帐。基于此,二审法院根据股权比例判决张丽太承担40%有其合理性。 三、案后反思 如果本案中陈英会、赵国营是甩手掌柜,那本案的结果肯定不一样,应由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张丽太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公司在运营中,老总们应当守法经营,否则违法经营造成公司损失的会被其他股东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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