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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021年9月1日起代扣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增值税不需要扣缴城建税?
日期:2021-09-07  人气:59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了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即2021年9月1日)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再需要缴纳城建税。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在原先货物征收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时期,我们对于城建税缴纳经常有一个口诀,即货物出口退税(增值税)不退城建税、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也不缴纳城建税。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大的原则,在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的制度安排下,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的增值税直接是抵减了其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基于出口退税不退增值税这个大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实,早在2012年上海最初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初,我们就提出过这个问题,即对于原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营改增,不能只是改一个名字,配套的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对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单位代扣的增值税,不应该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实际的原理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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