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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4年1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4-12-25  人气:51

税收新政

ø 税务总局 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ø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ø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ø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ø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ø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ø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主要政策条款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四、水资源税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五、第六条至第八条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冷却取用水(除火力发电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六、税额

1、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2、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适当提高税额。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3、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七、税收优惠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

八、税收征收

1、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2、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3、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纳税人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5、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6、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7、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九、税收实施

1、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ø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主要政策条款

为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一、航空运输电子发票开具单位

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发票内容信息

1、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2、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三、电子发票获取渠道

1、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牛彩网正版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2、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3、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四、电子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1、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2、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ø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主要政策条款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数电发票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一、数电发票的性质和基本信息

1、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3、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4、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二、数电发票的管理

1、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

2、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数电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2、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3、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4、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5、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三、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四、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 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六、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七、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八、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九、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ø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主要政策条款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ø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主要政策条款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

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ø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主要政策条款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以上为截至2024年11月30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王健鹏   wjp@szcpa.biz 159622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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